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8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87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甲○○
巷51弄1(現於台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強制工作(96年度執聲字第5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犯竊盜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93年12月9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民國94年1月19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6年6月20日泰所教字第0961100361號函附之該所保安處分人身分簿、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及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732號判決,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謝靜恒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6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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