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7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75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75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張建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建智於民國108年04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77,981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14日止累計54,706元正未給付,其中54,084元為本金;62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張建智於民國108年04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4月17日起至民國115年04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14日止累計144,332元正未給付,其中140,904元為本金;3,33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7530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4084元張建智自民國111年06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40904元張建智自民國111年06月15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0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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