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358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玲維 、 陳碧娥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請求利率為何?(因本票上未記載約定利率)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