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交簡附民字第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7號原告 林郭玉霞 訴訟代理人 林駿鴻 被告 黃俊智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交簡字第10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姚怡菁法官陳狄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