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334號原告 鍾岳庭 被告 黃惠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被告黃惠華因113年度金易字第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鍾岳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君傑
法官李冠儀法官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2日
書記官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