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77號原告 高明瑜 訴訟代理人 林長振 律師被告 楊雪慧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晴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憶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