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80號原告 賴七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584,635元〔計算式:2,700元/㎡×2042.03㎡×605/2105=1,584,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地號全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其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前揭資料補正被告鐘○○之完整姓名、住所或居所。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