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侵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侵附民字第20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
甲之夫(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甲之子(真實姓名及年籍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106年度侵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簡廷恩法官黃麗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