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6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6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618號原告 魏進益 被告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王綉忠 訴訟代理人 黃伯瑞 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3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定107年11月7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李君豪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李建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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