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訴字第2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陳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0號抗告人即原告 饒秀美 上列抗告人因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等人間陳情事件,對於民國107年9月11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20號裁定,於107年9月21日提出抗告狀、再審狀。經查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抗告人若僅對相對人(即被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間陳情事件本院裁定「原告之訴駁回」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若抗告人另對本院針對相對人(即追加被告)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等9人所為「原告追加之訴駁回」裁定一併提起抗告,則應再徵收裁判費1,000元,合計應徵收裁判費2,000元。查抗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惠瑜
法官林妙黛法官洪遠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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