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80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志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志誠前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又因與他案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已移送執行。茲因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7月8日核准假釋,而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金雅芳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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