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二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九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以該被告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法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嗣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到案執行,傳拘無著,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字第一三二五號拘票、司法警察拘提報告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通知、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三紙、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一紙附卷可按。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麗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秀子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