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0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0年5月23日犯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230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1278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內,應照原判決執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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