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9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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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945號債權人 蔡孟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文麟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狀列之利息起算日分別列載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及民國111年4月5日起…,兩者顯有矛盾)。
二、依台端所提還款紀錄及借據,乃從4月5日開始每月初還款5000元,而債務人於4月初有依約還5000元,5月9日有還4000元,是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已還款之月份。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