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1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166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賴柏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參拾貳萬參仟參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賴柏昭於民國111年11月04日向債權人借款34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04日起至民國118年11月0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27日止累計325,026元整未給付,其中322,132元為本金;2,89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賴柏昭於民國111年07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2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27日止累計160,119元整未給付,其中157,275元為本金;2,84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賴柏昭於民國110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117年08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27日止累計67,739元整未給付,其中66,504元為本金;735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債務人賴柏昭於民國110年09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9月13日起至民國117年09月13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27日止累計183,674元整未給付,其中182,216元為本金;1,45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債務人賴柏昭於民國110年03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3月17日起至民國117年03月1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27日止累計95,674元整未給付,其中94,696元為本金;97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之利息。
(六)債務人賴柏昭於民國108年06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11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1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41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27日止累計445,181元整未給付,其中442,369元為本金;2,81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6)所示之利息。
(七)債務人賴柏昭於民國109年02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2月06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0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2年07月27日止累計45,985元整未給付,其中45,238元為本金;654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7)所示之利息。
(八)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02166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322132元賴柏昭自民國112年0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六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57275元賴柏昭自民國112年0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六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66504元賴柏昭自民國112年0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六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182216元賴柏昭自民國112年0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六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94696元賴柏昭自民國112年07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442369元賴柏昭自民國112年0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四一計算之利息007新臺幣45238元賴柏昭自民國112年0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六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