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209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夏榮生 訴訟代理人 蕭嘉豪 律師
陳致璇 律師被告 紀合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拆除地上物並返還土地,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6,124元(計算式: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約543.5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00元=326,1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另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
書記官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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