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6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3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633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楊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
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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