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6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6266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江博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丙○○、丁○○、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江博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奕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