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1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1523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國鈞 指定辯護人 楊佳勳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游國鈞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貳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游國鈞(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犯殺人罪,罪嫌疑重大,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11月2日執行羈押,至105年2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2月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簡婉倫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