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字第215號上訴人 林秋梅 訴訟代理人 張清峯
謝文田 律師複代理人 徐俊逸 律師被上訴人 陳星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依職權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第六項關於「本判決第二、三項」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二、四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為確認之訴,毋庸為准予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主文第四項為給付之訴,得為為准予或免為假執行之宣告。是前開判決主文第六項之記載,係出於相互誤植之顯然錯誤,應依職權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說容
法官游文科法官陳宗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雅菁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