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訴字第8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冠翔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撤緩偵字第2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冠翔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復屬行政院公告列管之禁藥,依法不得轉讓之,猶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兼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5年7月間某日,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號住處內,免費提供甲基安非他命給少年何○○施用,以此方式轉讓第二級毒品兼禁藥給少年何○○。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等語。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所涉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於107年12月26日提起公訴,並於108年1月15日繫屬本院一節,有該起訴書及移審函文上法院收文日期章戳印存卷足憑,惟被告嗣於108年10月7日死亡之情,則有被告全戶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
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姚怡菁法官陳奕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洪嘉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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