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審智易字第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智易字第20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秀兒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8年度調偵續字第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秀兒明知全球威誠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威誠公司)所拍攝之「兼吉無籽梅干」商品圖片,係全球威誠公司於網路網頁介紹產品之圖檔,全球威誠公司享有該圖片之著作權,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民國106年6月中旬,在高雄市○○區○○路○○號住處,由被告所僱用姓名年籍不詳之小幫手以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路,使用Google搜尋引擎以「兼吉無籽梅干」為關鍵字尋得系爭圖片3張並下載之,再將其所下載系爭圖片,以樂購蝦皮拍賣平台帳號「ts0627」張貼於其所申設之上開帳號購物網頁上,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洽購,以此方式販賣前揭商品,而以此重製並公開傳輸方式侵害全球威誠公司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
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該罪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全球威誠公司業已調解成立,並據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本院刑事審查庭刑事案件移付調解簡要紀錄、調解筆錄及撤回告訴聲請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黃三友法官楊凱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