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47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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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4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47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余姵如 債務人 余倩慧 債務人 余小眉 債務人 余進龍
一、債務人余進龍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余文元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余姵如、余倩慧及余小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其中叁萬玖仟叁佰肆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