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訴字第2054號原告甲○○
戊○○被告東禾測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原告甲○○、戊○○與被告東禾測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序事項:按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公司法第213條定有明文。原告係被告東禾測繪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禾公司)登記之董事,其起訴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本院應以東禾公司監察人丙○○○為法定代理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略以:原告甲○○、戊○○雖被列為被告東禾公司擔任董事一職,然實際負責人為被告丁○○、乙○○,原告二人於民國96年2月28日、97年4月15日分別已離職,辭去董事職位,且已辦理相關離職手續完畢,被告迄今仍不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即有確認必要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922號判例意旨參照)。原告二人主張其與被告東禾公司間已無董事之委任關係存在,惟該公司登記資料仍顯示原告為董事,前開委任之法律關係存否即不明確,又前開法律關係存否,涉及原告應否行使董事職權,原告私法上權利義務顯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安狀態復得以確認判決加以除去,是本件原告提起確認之訴,堪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復按公司與董事間之關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公司法第192條第4項,民法第5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提出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查詢為憑,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揆諸首開法律規定,原告與被告東禾公司間就系爭董事之委任關係即已適法終止,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其與被告東禾公司間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石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