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2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2501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即 陳肇宏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聲明,應更正為: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聲請人…。
三、被繼承人陳肇宏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陳肇宏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填寫範例填寫,且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被繼承人陳肇宏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七、改列全體繼承為債務人(應詳列姓名、戶籍住址)。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