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建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建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逾期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建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興新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彰化縣政府間請求返還逾期違約金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萬元,應徵裁判費23萬2,104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工程法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精
法官陳得利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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