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00號聲請人 高玫 (即 高覺非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4日以102年度司催字第
217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0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股票│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鄭舒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