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68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訴字第281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68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796號

110年度易字第1118號

110年度易字第1687號

110年度易字第2039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柏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一編號6「寄出時間」欄,關於「107年11月14日23時8分」之記載,應更正為「109年11月14日23時時8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情形,其誤載尚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上開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宜璇

         

         法官黃凡瑄

         

         法官孫藝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