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55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55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5539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利明献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李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因無法查詢債務人最新勞保投保資料,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投保公司,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又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三民區,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上開說明,應以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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