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4年度訴字第5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富源選任辯護人林亦書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0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富源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許富源係址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之源寧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源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其明知應依銷售貨物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亦明知源寧公司於民國97年5月至99年
1月期間,與附表所示之昱晶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交易對象並無實際銷貨之事實,竟各基於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犯意,於附表所示之期間,在不詳處所,以在空白統一發票上填入不實內容、金額之方式,虛偽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共64張(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對象、開立發票張數、開立時間、銷售額、扣抵銷項稅額等,均詳如附表所示),並將上開統一發票交付予如附表所示之交易對象公司,供前開13家公司充作進項憑證,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申報時間申報營業稅,用以向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方式分別幫助該等13家公司逃漏營業稅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6萬6,843元,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核課及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告發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被告許富源及辯護人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同意作為證據,茲審酌本案供述證據製作時之情況,並無不當取供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自具有證據能力。至非供述證據部分,復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無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4之顯不可信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又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亦具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前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訴字第57號卷第305頁背面),核與證人 張凱晴 、 林亞寧 、 鄭淑惠 、 廖淑娟 等人分別於偵查、本院審理時證述情節相符(見10
3年度偵字第1173號卷第185頁至第188頁、第190頁至第
193頁、第205頁至第207頁、本院訴字第57號卷第98頁至第104頁、第105頁至第111頁、第156頁至第158頁、第
234頁至第237頁),並有財政部國稅局103年1月6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源寧公司涉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相關資料分析表、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源寧公司不實統一發票派查表、源寧公司進項異常分析、源寧公司設立及歷次變更登記表、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統領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105年2月1日函暨檢附之統一發票影本、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105年1月27日營清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源寧公司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美麗華城市發展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月26日美城字第000000
0號函暨檢附之統一發票影本、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月30日(105)富邦媒體字第013號函暨檢附之發票及對帳單影本、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105年2月
5日(105)太百北發字第00000000-0000號函暨檢附之特賣活動約定書及統一發票影本、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5年4月19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復附件、牧謀國際有限公司提出之應付帳款對帳單明細、轉帳傳票、統一發票、請款明細表、進貨單、出貨單等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字第1173號卷第1頁至第132頁、本院訴字第57號卷第197頁至第198頁、第199頁至第205頁、第207頁至第209頁、第211頁至第222頁、第233頁至第225頁、第277頁至第
278頁、第280頁至第294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營業稅法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
,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89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又該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不再另論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判決參照)。
㈡被告為源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
之商業負責人,其以源寧公司名義虛開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共64紙,又因其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由附表所示交易對象13家公司充作進項憑證,而幫助該等公司逃漏如附表所示之營業稅額,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固於10
3年6月4日修正,惟核其僅係原第1項後段條文之移列,及第3項配合同法第33條第1項而為修正,罪刑部分並無變更,是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㈢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
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是應分別視其犯罪時間係在刑法修正刪除連續犯之前或之後,而分別依連續犯論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101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362號、104年度台上字第2548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以源寧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供附表所示之13家公司充作進項憑證使用,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捐,可見持上開不實統一發票扣抵銷項稅額以逃漏營業稅者,均為不同之營業人。上開不實統一發票填製之目的,既係針對不同營業人之營業稅申報所需,則被告在主觀上針對不同營業人顯係基於單各別犯罪之決意為之,是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共25罪,係針對不同營業人之營業稅申報所需,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認係接續犯,此部分容有誤會,附此說明)。至被告分別如附表編號1至4、6、9、10、12、13、16至21、25所示,對於同一交易對象,填製數張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幫助逃漏稅捐之數行為,其犯罪時間各互接連緊密,對象同一,手法亦屬相同,主觀上應係基於同一動機所生之單一犯意而為,在客觀上,各行為之獨立性亦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皆應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而各屬接續犯,均各應僅論以一罪。
㈣爰審酌被告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
稅捐,嚴重損害稅捐之公平性及正確性,所為確屬不該,其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之犯罪後態度,已有悔意,及所幫助逃漏之稅捐金額、虛開發票之數量等犯罪所生危害,兼衡其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所生女兒由前妻撫養、入監獄前無業,靠母親資助生活所需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行為後,刑法第41條固於98年12月30日修正,惟有關易科罰金金額部分並未經修正,故本件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並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建志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蘇琬能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高玉潔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開立不實│開立發│開立時間│申報時間│銷售額│扣抵銷項稅│所犯法條│主文│││統一發票│票張數│││(新臺幣)│額(新臺幣│││││之對象│││││)│││├──┼────┼───┼────┼────┼─────┼─────┼─────────┼───────────┤│1│昱晶科技│4張│97年11月│97年12月│70萬元│3萬5,000│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有限公司││至12│││元│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2│美麗華城│2張│97年7月│97年8月│8萬3,610│4,181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市發展股││至8月││元││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份有限公││││││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司││││││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3│美麗華城│2張│97年11月│97年12月│15萬5,112│7,756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市發展股││至12月││元││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份有限公││││││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司││││││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4│寶傑科技│9張│97年5月│97年6月│222萬5,55│11萬1,275│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股份有限││至6月││0元│元│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公司││││││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5│天秦國際│1張│97年10月│97年10月│4萬7,619│2,381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有限公司││││元││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起訴書││││││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誤載為天││││││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勤國際有││││││人逃漏稅捐罪│壹日。│││限公司)││││││││├──┼────┼───┼────┼────┼─────┼─────┼─────────┼───────────┤│6│天秦國際│2張│97年11月│97年12月│14萬7,619│7,381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有限公司││至12月││元││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7│太平洋崇│1張│97年7月│97年8月│2萬3,949│1,197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光百貨股││││元││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份有限公││││││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司││││││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8│曼哈頓股│1張│97年8月│97年8月│2萬0,995│1,050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份有限公││││元││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司││││││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9│曼哈頓股│2張│97年10月│97年10月│5萬3,249│2,662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份有限公││││元││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司││││││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10│曼哈頓股│2張│97年11月│97年12月│4萬2,176│2,109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份有限公││至12月││元││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司││││││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11│明曜百貨│1張│97年8月│97年8月│1萬4,982│749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股份有限││││元││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公司││││││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12│富邦媒體│2張│98年10月│98年10月│8,808元│440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科技股份││││││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限公司││││││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13│富邦媒體│2張│98年11月│98年12月│1萬1,789元│589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科技股份││至12月││││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限公司││││││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14│富邦媒體│1張│99年1月│99年2月│1萬1,345元│566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科技股份││││││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限公司││││││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15│眼圈 熊企 │1張│97年6月│97年6月│30萬元│1萬5,000│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業社│││││元│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16│眼圈熊企│5張│97年7月│97年8月│160萬元│8萬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業社││至8月││││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17│眼圈熊企│2張│97年10月│97年10月│40萬元│2萬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業社││││││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18│眼圈熊企│2張│97年11月│97年12月│40萬元│2萬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業社││││││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19│眼圈熊企│8張│98年1月│98年2月│130萬元│6萬5,000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業社││至2月││││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20│眼圈熊企│2張│98年4月│98年4月│20萬元│1萬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業社││││││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21│康翔資訊│5張│97年11月│97年12月│110萬元│5萬5,000│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股份有限││至12│││元│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公司││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22│牧謀國際│1張│97年6月│97年6月│2萬8,571│1,429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有限公司││││元││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23│牧謀國際│1張│97年7月│97年8月│5萬5,819│2,791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有限公司││││元││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24│統領百貨│1張│97年8月│97年8月│4萬3,140│2,157元│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股份有限││││元││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公司桃園││││││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分公司││││││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25│振運國際│4張│98年3月│98年4月│36萬2,600│1萬8,130│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行銷有限││至4月││元│元│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公司││││││憑證罪、稅捐稽徵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第43條第1項幫助他│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人逃漏稅捐罪│壹日。│├──┼────┼───┼────┴────┼─────┼─────┼─────────┼───────────┤│總計││64張││933萬6,88│46萬6,843││││││││3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