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53號聲請人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宗凱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宗凱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就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鄭宗凱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適用的法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
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輝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華中華民國105年3月7日附表:
受刑人鄭宗凱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點二五毫克以上│├──────┼───────────┼───────────┤│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0,000元,有期│新台幣10,000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4年3月20日│104年2月15日│├──────┼───────────┼───────────┤│偵查機關│彰化地檢104年度速偵│雲林地檢104年度撤緩││年度案號│字第886號│偵字第252號│├─┬────┼───────────┼───────────┤│最│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870號│104年度虎交簡字第308││實│││號││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30日│104年12月16日│├─┼────┼───────────┼───────────┤│確│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交簡第870號│104年度虎交簡字第308││決│││號││├────┼───────────┼───────────┤││判決確│104年6月2日│105年1月16日│││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雲林地檢105年度執字│││第3232號(執行完畢)│第5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