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63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彥升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彥升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萬6,658元,應繳裁
判費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4日
書記官陳櫻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