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嘉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嘉興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嘉興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有期徒刑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者,亦適用上開易科罰金之相關規定,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同條第8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3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附表所示各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是本件聲請經核符合前開規定,應予准許。而本院定其應執行刑,依前揭說明,應於各刑之最長期、最高額以上,即於附表所示3罪宣告刑之最長期及最高額【即有期徒刑6月、罰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3罪宣告刑之總和(即有期徒刑1年3月、罰金20,000元)。復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公共危險案件,犯罪型態、侵害法益相同,且犯罪時間相近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郭育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張瑋庭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1│公共危│有期徒刑4月│109年9月│本院109年│109年10月│同左│109年12月│臺灣橋頭地方│││險│,併科罰金新│21日│度交簡字第│29日││12日│檢察署110年││││臺幣10,000元││2731號││││度執字第40號││││,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2│公共危│有期徒刑5月│109年12月│臺南地院11│110年1月│同左│110年2月│臺灣臺南地方│││險│,易科罰金,│5日│0年度交簡│8日││9日│檢察署110年││││以新臺幣1,00││字第37號││││度執字第1719││││0元折算1日││││││號│├─┼───┼──────┼─────┼─────┼─────┼─────┼─────┼──────┤│3│公共危│有期徒刑6月│109年12月│本院110年│110年1月│同左│110年2月│臺灣橋頭地方│││險│,併科罰金新│8日│度交簡字第│21日││18日│法院檢察署11││││臺幣10,000元││10號││││0年度執字第││││,有期徒刑如││││││1070號││││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