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0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0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0594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亦應於書狀內簽名,本件聲請狀漏未簽章,請具狀或到院補正之。
2.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乙○○」抑或為「 謝勝雄 」?並請提出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3.聲請狀繕本3件。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
書記官莊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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