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158號原告 呂素卿 訴訟代理人 程居威 律師被告 羅振嘉
羅文乾 張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羅振嘉涉犯過失傷害(111年度交易字第454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芙如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