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交簡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交簡字第2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簡字第2176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廷坤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姓名「 郭延坤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郭廷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被告姓名「郭延坤」之記載,均係屬誤載,應更正被告之姓名為「郭廷坤」。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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