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銷毀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育銓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1度聲沒字第2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育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下稱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許育銓所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彰化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47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均檢出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此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1年5月13日調科壹字第11123009900號鑑定書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11年4月15日、111年8月26日草療鑑字第1110400038、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紙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核屬違禁物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盛裝上開毒品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完全析離,復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當整體視為毒品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盡之毒品部分均已滅失,自無庸再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佩萱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1海洛因(含包裝袋)1包(驗餘淨重1.26公克)2海洛因(含包裝袋)2包(驗餘淨重0.67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餘淨重12.4956公克)4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餘淨重0.7573公克)5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餘淨重1.4458公克)6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1包(驗餘淨重0.1337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