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清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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