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55號聲請人 顏呈釗 上列聲請人顏呈釗因與相對人 莊燕雪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顏呈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莊燕雪(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3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