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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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八八號原告即被繼承人丁○○之承受訴訟人戊○○
乙○○丙○○
號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被告己○○住新竹縣竹
甲○○住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棟楠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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