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21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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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2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2150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昌 其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4384號,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兩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對於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本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法定範圍(即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之法定範圍內),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463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案之宣告刑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同此意旨)。是經法院以判決或裁定定其數罪之應執行刑確定者,該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則其他已執行完畢之數罪仍應視為未執行完畢。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昌其 (下稱抗告人)因詐欺等罪,經本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下稱苗栗地院)及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2至19所示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8年9月19日前所犯。檢察官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自屬正當,考量抗告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對於抗告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復權衡審酌抗告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認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係在各宣告刑之最長期(1年6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91年10月)以下,況抗告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5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72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前經臺中高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6至8所示2罪,前經苗栗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6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前經苗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0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罪,前經苗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51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稽,原審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合於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所定之外部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復無違反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情形,應屬妥適。抗告意旨略以:法院定執行刑之裁定,應注意內、外性界限之範圍,避免過度評價而失之過重,產生情輕法重之情,而違現今著重教化之刑事政策,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原審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2年,難謂與法律目的及刑罰公平性契合,且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767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3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46號、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934號等判決,於定執行刑時,皆能合乎比例原則而使罪罰相當。抗告人所犯之罪實質多數為相同類型之詐欺案件,於併合處罰時,應酌定較低之執行刑,避免責任非難過度評價,因此請求重新給予較輕及有利之裁定云云。查原審裁定業已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評價,並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其酌定之應執行刑,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並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亦符合法規範之目的,核無違反內部性界限之情形;復觀諸各該確定判決,抗告人於附表編號1至19均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顯見其輕忽法律,未深切悔改其犯行,自不宜給予過度之刑罰優惠,原審在上開範圍內,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對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再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而裁定如前述之應執行刑,難認有失權衡意義而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是原審裁量權之行使,顯未悖於法律秩序之理念,自符合法規範之目的,亦無違反內部性界限之可言。抗告意旨所指上開各案所定之應執行刑,係法官酌量個案情形之結果,然各案情節不同,並無相互拘束之效力,自難比附攀引他案量刑而指摘原裁定不當,是其請求重新裁定亦非有據,且上開各案之定應執行刑結果,係酌量個案情形不同而為裁量,是原法院未採為本件定應執行刑結果,難謂即有與罪罰相當原則不符、過度非難,或認與刑事政策相違之情。綜上所述,抗告人執上情節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俞秀美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2日107年1月20日(3次)107年1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450號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450號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245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2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29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729號判決日期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870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9月19日108年9月19日108年9月1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炸地檢108年度執保字第188號(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72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24罪)犯罪日期107年1月12日107年1月20日(3次)106年12月20日×8次、106年12月21日×4次、106年12月24日×5次、106年12月25日×2次、107年1月12日、107年1月13日×4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4460號彰化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4460號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3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107年度訴字第375號判決日期108年8月22日108年8月22日108年11月26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80號108年度台上字第3480號107年度訴字第375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0月24日108年10月24日108年12月23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369號(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前經臺中高分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1190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8號(附表編號6至8所示2罪,前經苗栗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4月(共4罪)有期徒刑1年2月(共9罪)犯罪日期106年12月20日、106年12月21日、106年12月24日、106年12月25日、106年12月24日×3次、106年12月25日107年1月15日×2次、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18日×4次、107年1月17日×2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365號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365號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82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75號107年度訴字第375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48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6日108年11月26日108年5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訴字第375號107年度訴字第37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209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2月23日108年12月23日108年7月3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68號(附表編號6至8所示2罪,前經苗栗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375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54號(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6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共8罪)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15日×2次、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18日×4次、107年1月17日107年1月15日107年1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823號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823號新竹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66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4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648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817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8日108年5月8日108年11月5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209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209號108年度上訴字第1817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3日108年7月3日108年11月29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054號(附表編號9至11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64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433號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22日107年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646號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646號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364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訴字第209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1日108年11月21日108年11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訴字第209號108年度訴字第20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1月13日109年1月13日109年1月13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2號(附表編號13至15所示之罪,前經苗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0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10罪)有期徒刑1年(共3罪)犯罪日期107年1月16日107年1月12日×2次、107年1月8日×5次、107年1月16日×3次107年1月13日、107年1月8日、107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4374號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4374號苗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437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39號108年度訴字第439號108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日期109年3月25日109年3月25日109年3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苗栗地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439號108年度訴字第439號108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5月4日109年5月4日109年5月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苗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40號(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罪,前經苗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43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編號19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共3罪)犯罪日期107年1月9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署108年度偵字第70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516號判決日期109年6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案號109年度審訴字第5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7月15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備註桃園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00號(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前經原審法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51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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