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交簡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21號原告 苗斯堯 法定代理人 苗志文 被告 江鴻南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基交簡字第2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法官曾淑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陳柏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