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5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5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孟君上列被告因家暴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一百零一年度偵字第二九八二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附表,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家庭暴力罪,係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甲○○與告訴人乙○○間為堂姊妹關係,業據告訴人及被告 陳明 在卷,二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第四款所稱之旁系四親等家庭成員關係。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且屬於對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不法侵害之行為,自該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是以僅依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予以論罪科刑即可。又被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四日晚上七時四十七分許起至一百零一年八月四日下午四時二十八分許,多次傳送含有恐嚇內容之文字為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其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侵害他人生命、身體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且均係出於同一恐嚇告訴人之目的,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均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間,僅因其家族問題發生爭執,被告不思理性解決問題,竟以文字恐嚇告訴人,法治觀念薄弱,惟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精神狀況、犯罪所生之危害,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犯罪後深具悔意,且患有精神疾病,此有衛生署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各一份在卷可稽,而告訴人於偵查中明確表示不希望被告被判很重,希望給被告一個教訓,不要再騷擾等語(見偵查卷第二十四頁,本院一0二年四月一日訊問筆錄),信其經此偵審程序,應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認本案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宣告緩刑二年,並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制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零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鄭水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嘉霙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29826號被告甲○○女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田中鎮○○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與乙○○係堂姐妹,2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甲○○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自民國101年3月4日19時47分許起,至同年8月4日16時28分許止,於附表所示時間,在其位於彰化縣田中鎮○○街000號住處內,以其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接續傳送如附表所示加害生命、身體惡害通知之簡訊內容,至乙○○所使用之門號0920XXXXXX號行動電話而恫嚇之,使位處在新北市○○區○○路○○號0樓之0之乙○○接獲前揭簡訊後,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嗣經乙○○報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告訴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三)上揭涉嫌恐嚇危害安全之簡訊照片15張在卷可資佐證,足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信實,被告上開恐嚇危害安全之犯嫌,洵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又被告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為多次恐嚇告訴人之舉措,具有時間及空間上密接關連性,並侵害同一法益,在主觀上顯係基於一貫之犯意,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在刑法評價上難以強行分割,請依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論處。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檢察官楊承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陳書華附表:
┌──┬──────┬─────┬──────┬─────┬──────┬──────────┐│編號│時間│發話號碼│發話地點│受話號碼│受話地點│簡訊內容│├──┼──────┼─────┼──────┼─────┼──────┼──────────┤│1│101年3月4日│0000000000│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新北市三峽區│欠打的死爛人~看你一│││19時47分││○○街000號││被害人居處│次打你一次~你全家死││││││││光光~你媽死的 太讚 │├──┼──────┼─────┼──────┼─────┼──────┼──────────┤│2│101年3月5日│0000000000│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新北市三峽區│死爛人~你去死一死~│││14時5分││○○街000號││被害人居處│你全家死光光~活該你││││││││媽死~看你一次打死你││││││││~幹│├──┼──────┼─────┼──────┼─────┼──────┼──────────┤│3│101年3月5日│0000000000│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新北市三峽區│超想拿刀砍死你~你去│││14時12分││○○街000號││被害人居處│死吧│││││││││├──┼──────┼─────┼──────┼─────┼──────┼──────────┤│4│101年3月5日│0000000000│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新北市三峽區│再讓我看到你這死爛人│││21時1分││○○街000號││被害人居處│就拿棒球棍打死你│││││││││├──┼──────┼─────┼──────┼─────┼──────┼──────────┤│5│101年5月4日│0000000000│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新北市三峽區│我會把殺死你~廢物~│││19時54分││○○街000號││被害人居處│死垃圾人~沒用的人~││││││││你媽該死啦~哈哈│├──┼──────┼─────┼──────┼─────┼──────┼──────────┤│6│101年5月4日│0000000000│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新北市三峽區│把你家公佈~看會不會│││20時00分││○○街000號││被害人居處│死人~哈哈│││││││││├──┼──────┼─────┼──────┼─────┼──────┼──────────┤│7│101年5月4日│0000000000│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新北市三峽區│你等死吧~廢物~我會│││20時12分││○○街000號││被害人居處│拿刀砍死你│││││││││├──┼──────┼─────┼──────┼─────┼──────┼──────────┤│8│101年5月4日│0000000000│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新北市三峽區│你等死吧你~我去網路│││20時26分││○○街000號││被害人居處│上說你這死濫人│││││││││├──┼──────┼─────┼──────┼─────┼──────┼──────────┤│9│101年5月4日│0000000000│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新北市三峽區│我臉書有七百人~我會│││20時32分││○○街000號││被害人居處│投訴你這死濫人~我想││││││││殺死你│├──┼──────┼─────┼──────┼─────┼──────┼──────────┤│10│101年5月4日│0000000000│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新北市三峽區│活該 陳映翔 被撞飛~好│││20時39分││○○街000號││被害人居處│開心喔~哈哈~我公佈││││││││新莊你家~怎樣│├──┼──────┼─────┼──────┼─────┼──────┼──────────┤│11│101年5月4日│0000000000│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新北市三峽區│找殺手去你家~│││20時42分││○○街000號││被害人居處││││││││││├──┼──────┼─────┼──────┼─────┼──────┼──────────┤│12│101年5月28日│0000000000│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新北市三峽區│活該你媽該死~生你這│││18時34分││○○街000號││被害人居處│樣的濫人日文系~該死││││││││一死了~活該陳映翔被││││││││車撞飛│├──┼──────┼─────┼──────┼─────┼──────┼──────────┤│13│101年5月29日│0000000000│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新北市三峽區│沒用的死大學生~又老│││20時26分││○○街000號││被害人居處│又醜~去死一死吧~活││││││││該你媽早死~│├──┼──────┼─────┼──────┼─────┼──────┼──────────┤│14│101年8月3日│0000000000│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新北市三峽區│你媽死的太讚了~該死│││3時12分││○○街000號││被害人居處│*幹你娘│││││││││├──┼──────┼─────┼──────┼─────┼──────┼──────────┤│15│101年8月4日│0000000000│彰化縣田中鎮│0000000000│新北市三峽區│你媽就是該死~生你這│││16時28分││○○街000號││被害人居處│樣的濫日文系~死濫人││││││││~你去死啦*幹你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