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8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8540號債權人宏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進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閣築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底公司用印。
二、增列債務人上閣築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
三、債務人上閣築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