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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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95號原告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異昌 被告 楊竣崴 即翡冷翠家飾精品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另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聲明項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遷讓返還原告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房屋租賃期間積欠之租金、水電、管理費等款項合計新臺幣(下同)782,547元,暨就租賃契約終止後附帶請求被告賠償其相當於租金之損害及違約金,依前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34,747元【即系爭房屋之價額452,200元(此有原告提出之108年度房屋稅繳款書在卷可按),及前揭租金、水電、管理費等款項782,547元,二者合計1,234,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世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24日
書記官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