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3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3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樓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務人 朱永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肆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342號)利息:
┌──┬────┬──────┬──────┬───────┐│本金│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091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236562元│08月20日起││點七一│├──┼────┼──────┼──────┼───────┤│002│新臺幣│自民國090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210006元│06月02日起│││└──┴────┴──────┴──────┴───────┘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1342號)
緣相對人朱永明於民國97年4月24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1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1年8月19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1211元及費用100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朱永明於民國89年4月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9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0年6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4036元及費用665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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