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82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鴻達自來水承裝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正確之相對人公司名稱。
二、查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全體董事均已解任,請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若經法院選任臨時管理人,請提出相關裁定影本。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