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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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2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嘉霖 債務人 胡偉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柒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三三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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