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傷害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23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9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甲○○因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98年度易字第2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狀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已於民國98年5月21日送達予上訴人即被告甲○○,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即被告甲○○亦於98年6月1日提起上訴,然其上訴狀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之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甲○○應於
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提出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永溪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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