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83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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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830號

原告 陳俊尹

被告 謝易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1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謝易勲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就原告陳俊尹部分,業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29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11號判決無罪在案,原告未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依上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囿辰

法官羅文鴻

法官姚懿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妤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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